公司负责人早已易主 假借公司之名诉讼被识破

作者:朱琴、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149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称郑名仕(化名)以工程名义多次收取土方开挖款,却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遂委托黄军(化名)起诉郑名仕,要求其返还土方开挖款25万元。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驳回黄军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名义提起该案诉讼。

据悉,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郑名仕引荐与广东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开挖合同书》,合同明确了开工时间、施工内容、工程总造价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郑名仕多次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索要土方开挖款共计25万元。但因郑名仕未按约定沟通好相关事宜,工程迟迟未取得开工许可,为此,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曾多次与郑名仕协商退还土方开挖款和赔偿相关事宜均未果,遂委托黄军提起该案诉讼。

诉讼期间,承办法官阅卷时发现,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根据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营业期限为2013年至2017年,诉讼期间该营业执照已过期,但黄军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以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提交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均加盖有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公章。经法院前往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显示,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已于2017年变更负责人、地址等信息。建筑公司及其韶关分公司也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由于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责人于2017年已变更,公司印章已收回。至于原负责人起诉郑名仕合同纠纷一案我司不清楚,也没有授权原负责人或黄军办理起诉郑名仕一案,更没有在起诉资料中盖章,我司不认可该诉讼案件。”

经法院询问,黄军表示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公司负责人已变更,其亦明确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原负责人的委托,而非公司现负责人,所提交的诉讼材料加盖的公章也是原公司的公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及其韶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已变更,且印章已收回,两家公司均对本案诉讼不清楚,亦无授权公司原负责人或黄军代为起诉。据此,本案起诉并非建筑公司韶关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黄军在没有合法授权情况下提起诉讼,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