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丢失私人物品大闹医院 公共场所失窃由谁负责?

作者:李智敏、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1339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李启(化名)在住院丢失钱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驳回李启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启因突发性疾病到某医院就诊,后需住院治疗,其急诊、住院等手续均由其儿子签名代办。翌日,李启称其放在病号服口袋里的钱包(实为电话号码本,内夹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住院卡、现金以及入院当天的住院手续、发票等)在病房里丢失,李启认为医院应当赔偿其因丢失钱包造成的损失900元。李启未举证证实上述物品是在病房丢失,且李启入院时,医院曾让其儿子签署《住院告知书》,内容包括“医院不负责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保管,请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医院不予负责”等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李启的钱包是否在医院处丢失,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李启主张医院对其丢失钱包造成的损失900元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公共场所丢失私人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营者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者应通过安全提示,提醒群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设置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在主要出入口或者通道安装摄像头,提供寄存保管服务,安排安保人员巡视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群众也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在公共场所注意保管随身物品,预防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