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终于有家了!” 法院依法判决镇政府应为村小组设立村委会

作者:刘三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次数:86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张彬(化名)等5位村小组组长来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兴高采烈地与承办法官握手,激动地说:“感谢法院为我们村民作主,我们村小组有家了,心里终于踏实了。”说到动情时,几位小组长眼眶都湿润了。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一起村小组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说起。

上世纪六十年代期间,韶关市某镇政府为响应国家办场的号召,在该镇规划建设了林场和牧场,将涉案的5个村小组调整规划到“两场”,700多人的生产生活、工作安排统一由场部管理,并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等资产划归“两场”所有。时至八十年代,由于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方式改革,“两场”因经营亏损处于停产解体状态。5个村小组处于无村民委员会一级组织的状态,造成生活不便、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等困难。

基于上述困难情形,5个村小组向县民政局等部门提交申请,要求成立村委会或划入就近村委会管理。县民政局将该申请转给镇政府办理,但是镇政府一直没有落实此事。于是,5个村小组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为其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历史原因,5个村小组现处于无村民委员会一级组织的状态,造成村民相关政策措施无法落实到位等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的规定,设立5个村小组的村民委员会,应先由镇政府提出,再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最后报县政府批准,在这一过程中,镇政府起主导作用。因此,镇政府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为5个村小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责令镇人民政府两个月内履行为5个村民小组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彬等5人到武江法院申请开具判决生效证明,遂出现了上述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