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别墅雨棚摔下致残 业主需担三成赔偿责任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18  浏览次数:39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安装别墅雨棚摔下致残

业主需担三成赔偿责任

 

韶关一别墅业主将雨棚安装工程交给工人承包,结果工人在安装过程中从高处摔下,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有三处伤残。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工人遂起诉至法院。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依法判决工人和业主按七三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2015年底,徐明(化名)将其一栋别墅的雨棚安装工程交给郑强(化名)和另一工人。施工期间,因雨棚不锈钢支架折断,两名工人从二楼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郑强出院后,自行委托某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伤病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左、右上肢构及左下肢损均有伤残,都与本次外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强以获取报酬为徐明提供安装雨棚的劳务,双方因此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郑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郑强与徐明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原告郑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未采取安全措施即进行高空作业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并加以防范,但其在离地五米多高的别墅二楼阳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绑定安全腰带及佩带安全头盔等任何防护措施,因此其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被告徐明作为别墅的业主及工程的发包人,对于雨棚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和提醒义务,对于郑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施工的操作行为也未及时加以纠正,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对于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及防控能力,法院据此依法判决徐明承担30%的责任,需赔偿8万余元给郑强。